1.國民待遇原則
即其成員國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
即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后,在一定期限(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
設計、商標為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后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
日期提出的。
3.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
即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