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的保護對象
《 巴黎公約 》 第 1 條就工業產權的范圍,即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公約關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
(1)專利。這里“專利”一詞主要指發明專利,因為公約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視為獨立對象而單列出去。同時,按照公約第 1 條第 4 款的規定,公約所稱“專利”還包括本聯盟各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工業專利,如輸人專利、改進專利、增補專利和增補證書等。
(2)實用新型。即指“對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工業品外觀設計。即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4)商標和服務標記。商標是精用于商品上的標記或是在同商品的銷售有關情況下使用的標記,后者如商標出現在廣告或出現在出售這些商品的商店櫥窗中。服務標記是指提供服務的企業(如旅館、飯店、航空公司等)所使用的標記。
(5)廠一商名稱。即指辨別自然人或法人的企業的名稱或標記.也稱“商業名稱”。
(6)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是指任何用于表示產品或服務來自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名稱或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表明生產一種產品的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而該項產品的具有特征的質峨是完全或主要由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求、人的因素或者人和自然兩種因素造成的。
(7)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規定,“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任何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br />
《巴黎公約》第1條第3款還特別強調:“對于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于農業和釆掘業,適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等?!?br />
(1)專利。這里“專利”一詞主要指發明專利,因為公約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視為獨立對象而單列出去。同時,按照公約第 1 條第 4 款的規定,公約所稱“專利”還包括本聯盟各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工業專利,如輸人專利、改進專利、增補專利和增補證書等。
(2)實用新型。即指“對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工業品外觀設計。即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4)商標和服務標記。商標是精用于商品上的標記或是在同商品的銷售有關情況下使用的標記,后者如商標出現在廣告或出現在出售這些商品的商店櫥窗中。服務標記是指提供服務的企業(如旅館、飯店、航空公司等)所使用的標記。
(5)廠一商名稱。即指辨別自然人或法人的企業的名稱或標記.也稱“商業名稱”。
(6)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是指任何用于表示產品或服務來自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名稱或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表明生產一種產品的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而該項產品的具有特征的質峨是完全或主要由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求、人的因素或者人和自然兩種因素造成的。
(7)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規定,“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任何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br />
《巴黎公約》第1條第3款還特別強調:“對于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于農業和釆掘業,適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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